南京晓庄学院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6-05 浏览次数: 932

(节选)南晓院教字

 

第十八条  考生守则

1.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教师的安排就座并出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未携带证件以及不在考场名单内的学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2.除必需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纸张、计算器、电子辞典、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已带入的必须在考试正式开始前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必须全部关机)。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无存储功能的普通计算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学生不得私自互相借用物品。

3.开考后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无故缺考”字样。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4.考试时,考生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与走动。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5.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定为120分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考生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考生应先举手,在得到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每一考场不准同时有两人离开。如离场作弊,应从严处分。

6.考生在考试时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传递任何信息,不准看别人的试卷和草稿,不准自行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其他物品,否则均按违纪论处。

7.考生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得带出考场。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背面朝上放在自己课桌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后,迅速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不得向教师提问,离场后不准再回考场。私自带走试卷者按旷考处理。

8.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院(系)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缓考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职责

1.监考教师必须在考前15-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按随机分布和最大限度分散的原则安排考生座位并逐一核对考生证件,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考试纪律及有关考试注意事项。

2.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应认真清理考场,要求考生将书包、书籍、讲义、纸张、计算器、电子辞典、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电子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携入座位(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必须全部关机且放入包中,不得放在桌面上)。开卷考试仅准携带经任课教师允许的相关材料(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通讯工具禁止带入)。

3.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集中精力,忠于职守。在考场内不闲谈、不看书报、不使用手机、不授意或指点答题,不让除主考、巡视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不随便离开考场。

4.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卷,不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核实参加考试的人数,并作好考场记录。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需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5.根据考场情况,监考教师可临时调整考生的座位。对拒绝指定就座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处理,不准其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应随时制止考生中出现的左顾右盼、交头接耳现象,维持考场秩序。凡发现证据确凿的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宣布立即取消该考生的考试资格,记录学生姓名及其情节,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迅速做好试卷的收集、清点工作,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及时将表随试卷一起送开课教师所在院(系)。如有违纪现象,各院(系)必须于考试结束后两小时内收集整理有关违纪情况材料,并签署院(系)意见转报教务处。

第二十条  考场巡视

期末考试期间,实行校、院两级考场巡视制度。各院(系)领导负责组织本院(系)学生考场的巡考工作,检查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考场的巡视工作,将巡考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全校通报。

第二十一条  违纪情况处理

1.对违反复习规定的教师,予以通报批评;对泄露试题的教职工、违反监考纪律、放松监考、未及时制止作弊事件的监考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参照《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处理的暂行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2.对考试作弊的考生,作如下处理:

1)立即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监考教师负责)。

2)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学生所在院(系)负责)。

3)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在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记入其档案。

4)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5)本科学生考试作弊,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6)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延迟一年毕业。

3.对虽未作弊,但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学生,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