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0-03浏览次数:775

体育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76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江苏省高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南京晓庄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参照《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共青团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是我校学生社团成立的审批机关,依照本条例履行社团审批职责,并接受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根据章程,本着自愿公开的原则成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以经常性地开展校园文化、学术、科技、卫生、体育、服务等多种社会活动为载体,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学生群众组织或团体。


第二章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为前提。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有10名以上(含10名)本校学生联合发起,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应附社团名称、章程、发起人简介及需特别说明的内容。

第六条 成立学院级的学生社团由所在学院分团委审批,报校团委和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备案;成立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备案;成立超出学校范围的学生社团,须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我校学生均有权申请加入,但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建立“同乡会”、“老乡会”等带有帮派性质的组织。

第八条社团章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的名称、宗旨,遵循的基本原则;

 2、社团的规模、成员范围;

 3、社团的组织机构、干部机制及其产生办法、工作职责、监督机制;

 4、社团的活动方式、内容;

 5、社团的财务管理原则、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的说明;

 6、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加入和退出的办法;

 7、社团档案的建立及其管理机制;

 8、其他需特殊说明的规定或事项。

第九条申请书、章程等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社团方可初步成立,进入筹备考察期:

 1、社团自申报当日起的一学期为筹备考察期,筹备期间的学院级社团相关活动与管理事项须向所在学院分团委备案,筹备期中的校级社团相关活动与管理事项须向社团联合会备案;

 2、筹备期间的社团须以“社团(筹)”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筹备期满的社团经考察合格,在学期结束前须向相应审批部门提交正式登记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校团委以《南京晓庄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证书》确认,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团成立时间自正式批准之日起算。

 1、社团章程的重定或修订必须经原审批机关重新批准;

 2、社团成立后,由于毕业分配等原因社团干部成员的换届更替按社团章程进行,并报审批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章活动开展

第十一条 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的前提下,学生社团在自身建设中可实现“五个自主”:

 1、活动自管:此处所称的“活动”是指社团的日常活动,不含“大活动”(面向全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与规模的活动);

 2、宣传自发:必须思想内容积极、健康、向上;

 3、社长自选:社团内部遵照章程自主公选;

 4、组织自建:各社团根据自身特色,建立内部组织结构;

 5、档案自建:社团须建立健全档案,每学年末将整理好的档案交社团联合会统一存档。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社团工作日志、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指导单位或指导教师意见、社团变更情况、其他需要向社团联合会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本着“发展学生兴趣爱好,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与专业相关性强”的原则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1、社团按章程规定开展日常活动需经审批机关批准,开展校级活动须事先填写活动申报表向社团联合会报批,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上报活动总结;

 2、校级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有一次面向全校性活动,且活动有相关媒体报道;

 3、社团开展活动应遵守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如有冲突须事先进行协调并征得校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4、社团每月须向社团联合会通报一次日常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监管部的检查。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和学院相关责任部门许可,学生社团不得借用社团之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举办讲座或进行有关社会、政治、学术、文艺演出等活动,必须经过院系分团委初步审批,报相关指导部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保卫部备案。

第十五条招纳会员结束后,社团须在一周内召开全体会员会议,组织开展活动。校级社团可面向全校学生招新,学院级社团原则上只在本学院内招新。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的经费来源:会员交纳的会费;学校用于社团活动的专用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和资助;其他合法收入。

社团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费,不允许举办以赢利为目**学习班或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公益性社团及学院级社团原则上不收取会费,校级社团会费不超过20/学年/人。如需收取会费或超出会费指导标准的社团,必须经全体社员、指导教师、责任指导学院部门同意后,向社团联合会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及时将会费收取情况上报社团联合会。

第十八条各社团须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收支帐目。社团经费应全部用于社团活动,帐目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开,较大的花费应在2/3以上会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如需学校经费支持,须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经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交校团委批复。活动结束后,凭活动总结及正规发票报销。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经费,如有举报或发现,社团联合会将酌情处理。


第五章社团指导

第二十一条社团均需有相对固定的责任指导部门。

 1、学院级学生社团责任指导部门为所在学院分团委,校级学生社团指导部门为受委托的相关学院分团委或相关部门,相关学院分团委的分团委书记或相关部门的教师为该社团的责任指导教师;

 2、责任指导教师负责审定社团学期活动计划,监督社团宣传及活动开展。

第二十二条专业性较强的社团允许其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聘请专业指导教师。

 1、专业指导教师相关材料须向校团委报批,经审批后由校团委统一颁发《社团专业指导教师聘书》;

 2、学校结合指导课时量支付相应的社团指导费;

 3、专业指导教师负责审阅社团刊物;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创办、出版交流性质的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相关指导部门同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方可出版交流。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创办的刊物必须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相对固定的编辑人员,规定的发行范围,相对稳定的经济来源以及指定的校对人员以保证刊物质量。上述条件中欠缺任何一条,刊物一律禁止发行。

第二十五条 注销刊物须向相关指导部门及党委宣传部通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举办的其他各类作品交流、展览等活动的审批管理办法参照刊物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注册、改建及注销机制

第二十七条  社团应参加一年一度的社团注册,学院级学生社团由相关学院分团委根据本办法对社团的活动与管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校级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指导社团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对社团的活动与管理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名称及其他登记事项需变更的,应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重新注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每年十月,学院级学生社团正常开展活动一年以上者,如有扩大规模的愿望,经相关指导部门同意,校团委审批,方可将该社团改建为校级学生社团。

第三十条每学期结束前社团干部须参加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的社团学期总结交流会,社长须在会上作学期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社团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社团联合会审查同意后,向团委申请注销:

  1. 自行解散的;

  2. 分立、合并的;

  3. 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4.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普遍反映较差的社团。社团联合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社团联合会报请校团委予以注销。

第三十三条社团活动内容如果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法律和校纪校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宣布解散该社团。

第三十四条每年五月,社团联合会对校级社团进行年度考核,经校团委审核后,由社团联合会向全校通报年度社团的奖惩、整改、注销情况。

第三十五条 社团被注销后,原相关档案材料、财务和财产等应移交社团联合会保管。


第八章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每年五月,社团联合会将依据《南京晓庄学院大学生社团评优细则》评出“十佳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优秀社团干部”及“优秀社员”,经校团委审批通过后,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规定而成立的社团,予以取缔,本办法正式实施前经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社团,应参照本办法补办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条款的社团干部及成员,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成该社团重新推选责任人,直至纪律处分,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有关社团方面的规定有出入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6月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为实行管理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属体育学院分团委